公告日期:2024-07-10
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24-059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040),并于2023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回购报告书》(2023-044)。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7.93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0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50)及《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2024-051)。
截至2024年7月09日,公司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02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股份回购,于2023年11月03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并就回购期间的回购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的实际回购区间为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09日,符合回购方案中关于实施期间的要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9,920,205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6%,最高成交价为7.0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29元/股,支付总金额50,286,697.95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价格、资金总额、回购方式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符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以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四、回购股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与股份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不一致的情形。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未在下列期间内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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