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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1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
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
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
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
勉尽责。

第八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现场考察调研活动。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行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
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上述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的职责。见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
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审查计划,将收
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审查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审查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六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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