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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31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 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公司出资或管理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未控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及管理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内
部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 四 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所
属单位应结合公司实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并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独立履 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在业务上同 时受上级审计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
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 七 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 私利,不得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泄露审计机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
其职业胜任能力,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 九 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需要从所属单位抽
调专业人员时,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可充 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 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加强跟
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公司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围绕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 请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 经营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 进行审计;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 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 济活动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 审计;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的领导人员履行
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上级审 计机构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负责公司党委和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 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
(十四)按照上市监管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监督工作。
第 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公司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 规章制度、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 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要求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予以协助;
(六)提出纠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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