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6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有关条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
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
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登记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登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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