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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8:51:07 股吧网页版
獐子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8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5月修订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6

第一节 定期报告...... 6

第二节 临时报告...... 8

第三节 暂缓披露及免于披露...... 13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14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16
第六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17
第七章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9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21
第九章 信息保密...... 21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22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22
第十二章 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4
第十三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25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27
第十五章 附则...... 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
会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 人员;

(七)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 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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