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总裁、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
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各相关单位中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报告义务人负有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项至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外,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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