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第二个行权期期权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中国 青岛 香港中路 20 号 黄金广场北楼 15A 层
二零二四年九月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二个行权期期权行权条件成就及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控”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期权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与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仅就对本激励计划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本所律师专业的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数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说明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确认。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同意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如下:
1、2022年8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8月4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15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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