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4
证券代码:002075 证券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8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已获 2024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 年半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2,193,825,445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54,845,636.13 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后尚未分配的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若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193,825,445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5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
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25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5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0 月 1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10 月 1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0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30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10 月 9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大厦
咨询联系人:杨华
咨询电话:0512-58987088
传真电话:0512-58682018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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