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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4 18:31:22 股吧网页版
万邦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关 于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赵守明先生自 2024
年 2 月 7 日至 2024 年 5 月 23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基于如下假设:所有公司及相关主体提交给本所审阅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所有提交给本所审阅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并递交;所有提交给本所审阅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相关主体对本所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陈述(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资料提供日相关主体提供给本所的及其之后补充提供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其一切足以
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增持人、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同意公司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守明先生,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赵守明,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3262319640207****,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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