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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股份: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8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8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提名
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办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提

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
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
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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