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
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现就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说明如下:
一、2022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5 其他应收款、附注九、5 关联方交易情况以及附注十、
承诺及或有事项所述,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东方海洋科技公司应收控股股
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37,081.10 万元(本息及相关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借款担保金额 119,194.44 万元(本息及相关费用),东方海洋科技公司对上述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和预计负债。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阶段,且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正在延期表决,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可回收性及违规担保的预计损失作出合理的判断。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对上述应收款项的余额、坏账准备、预计负债项目作出调整。
2、业绩补偿款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5 其他应收款所述,东方海洋科技公司应收宝崴商贸业绩补偿款 10,464.41 万元,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我们无法就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认对上述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3、投资者诉讼案件
投资者诉讼案件如附注十、承诺及或有事项所述,东方海洋科技公司涉及多起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其中第一阶段虚假陈述诉讼案件尚有部分
案件未能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我们无法对尚未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的案件合理估计损失金额;第二阶段虚假陈述诉讼案件由于尚未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等关键参数,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合理估计损失金额。因此,我们无法确认对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发生损失而需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作出调整。
4、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东方海洋科技公司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8,490.54 万元,
合并财务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08,809.47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116,798.15 万元;受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现金流压力较大,无法偿付到期债务且涉及较多的司法诉讼,导致部分银行账户、重要资产被司法冻结;公司目前处于预重整阶段,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东方海洋科技公司已经在财务报表附注二、(二)中充分披露了对持续经营的改善措施,但因前述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导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判断东方海洋科技公司以持续经营能力假设为基础编制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关于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消除的说明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2023 年 11 月 24 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鲁 06 破申 6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 0613 破 2 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管理人。
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向莱山区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
整计划的申请。莱山区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作出(2023)鲁 0613 破 2 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2023 年 12 月 29 日,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 0613 破 2 号之二《民事裁
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通过债务豁免及重整投资人以现金兜底清偿的方式解决。部分债权人自愿豁免对上市公司享有的债权,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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