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7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4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
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
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定价公允、如实披露”原则;
(六)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有权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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