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表决通过的。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53);
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山
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通知”,与股东大会通知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57)。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征集股东表决权
根据公司在 2024 年 6 月 1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东
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金通东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持有公司 18.26%股份的股东,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股东向上述征集人委托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
上午9:3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因公司董事长缺位,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吴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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