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强化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程序,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充分维护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长远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本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本公司所有股东。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具有法定资质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定股份
保管协议,依据其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权出让)情况,及时掌握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九)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十)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总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的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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