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总
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与公司章程所称总经理相对应。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总经理在执行业务范围内,是公司行政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本细则是总经理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有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总经理依法行使董事会授权的各类事项的审议批准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诚信的义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总经理
助理代行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
序在总经理聘用合同中规定。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其他应参会人员包括:
(一)公司各高级管理人员;
(二)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会议记录员等;
(三)应邀参加会议的内外部审计、法律等专业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随时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每月的总经理办公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本部门的生产运营情况,研究制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条件:
(一)需要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做出决策时;
(二)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召开总经理会议时;
(三)拟定公司中、长远发展规划草案时;
(四)拟定财务预算、决算划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草案时;
(五)确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时;
(六)需对外签订重大经济技术合同时;
(七)执行董事会投资计划时;
(八)需对员工工资、福利做出决定时;
(九)公司内部机构重大调整时;
(十)制订公司重要管理制度草案时;
(十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办公室应将会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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