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9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
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3名或
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
计、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审计质量考评标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审计人员绩效
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交流等挂钩。建立审计业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业务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
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
持廉洁,保守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市公司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评价、违规经营责任追究、风险管理等相关的管理制度、标准及流程。
(二)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实施募集资金、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专项审计工作。
(三)实施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审计、投资项目评价、内部控制审计、管理审计等工作。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协助公司纪检部门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
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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