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独立董事中
包括符合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并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
则规定及时增选委员。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
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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