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
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当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
则规定及时增选委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负责承办。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先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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