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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6 19:02:26 股吧网页版
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7


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福 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 2018107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于 2023
年 12 月 6 号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50
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9 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浔兴集团、汇泽丰分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立军先
生于 2023 年 12 月 6 号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7 号)。因涉嫌操纵“浔兴股份”,王立军先生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2023 年 12 月 8 日于《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 号、处罚字【2024】10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 号)的具体内容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黄宁杰先生、王立军先生、施明取先生、施能建先生: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股份)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浔兴股份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11 月,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与浔兴
股份的控股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 25 亿元受让浔兴股份 25%股份。经查,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 1 年内将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年 12 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浔兴股份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浔兴股份的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股份董事王立军,时任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股份董事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浔兴集团作为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宁杰作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明取,是浔兴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能建,是浔兴集团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汇泽丰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三条的
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汇泽丰实际控制人宁杰、时任汇泽丰执行董事王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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