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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7 08:45:39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通报!拟对浔兴股份实控人顶格处罚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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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拉链第一股”——浔兴股份等涉嫌信披违法暨黄宁杰等人涉嫌操纵市场案迎来新进展!

  浔兴股份8月16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拟对该公司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和实际控制人涉嫌操纵市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证监会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拟决定对浔兴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顶格处罚。

  据悉,本案为刑事回转案件。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案件表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即使是经历了较长办案周期的刑事回转案件,监管机构也紧盯不放,态度坚决。

 

  拟对公司及当事人顶格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浔兴股份2006年12月在深交所上市,被称为“拉链第一股”。

  早在2018年,公司就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书》。

  此后,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时任实际控制人王立军通知,获悉其于12月6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操纵“浔兴股份”,2023年12月4日,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公司最新一次就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提示风险是在2024年5月8日。彼时,公司称,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据了解,本案为刑事回转案件。前期,证监会对浔兴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办理。后续,证监会收到司法机关转回案件及相关线索后再次启动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对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涉嫌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立案。近期,证监会对相关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违法行为均发生在新《证券法》生效之前,因此应适用2005年《证券法》予以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拟决定对浔兴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顶格处罚。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禁止入市

  浔兴股份公告表明,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号),经查明,浔兴股份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1月,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与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25亿元受让浔兴股份25%股份。经查,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1年内将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年12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证监会认为,浔兴股份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股份董事王立军,时任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股份董事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浔兴集团作为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宁杰作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明取,是浔兴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能建,是浔兴集团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汇泽丰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汇泽丰实际控制人宁杰、时任汇泽丰执行董事王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王立军、施明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浔兴股份董事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参与、知悉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

  此外,证监会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涉嫌操纵“浔兴股份”价格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黄宁杰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6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4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5号),经查明,宁杰等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为避免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质押的浔兴股份股票被平仓,2017年9月14日至11月10日,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价格;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9月9日,宁杰、王立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停牌,以锁定其价格。

  证监会认为,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合计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宁杰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王博处以50万元罚款,对王立军处以30万元罚款,对闫杰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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