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31 07:47:43 股吧网页版
用25个账户操纵股价翻车!连遭7个跌停 浔兴股份实控人被罚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K图 002098_0

  12月30日,浔兴股份(SZ002098,股价8.21元,市值29.39亿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浔兴股份被证监会立案的时间可追溯至2018年。随后,浔兴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实际控制人”王立军也先后被立案。

  证监会的调查揭示了多项此前市场应知却未知的信息,包括王立军并非浔兴股份实控人,当年汇泽丰并购浔兴股份之时还存在补充协议,后续黄宁杰和王立军等人对浔兴股份股票价格进行操纵等。

  综合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黄宁杰最终被罚款290万元,并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实控人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浔兴股份,证监会的调查指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浔兴股份此前披露的实控人王立军只是台前人物,真正的实控人是黄宁杰。

  2016年11月,汇泽丰与彼时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25亿元受让浔兴股份25%股份。该股权转让实施后,汇泽丰也成为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

  工商信息显示,汇泽丰的法定代表人为王立军,同时王立军持有其99.9%的股份。在随后的对外公告中,浔兴股份一直披露汇泽丰的法定代表人为王立军,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也为王立军。

  经证监会调查,黄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黄宁杰才是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此外,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资产注入和转让,以及相关的经营权、投票权行使问题。

  浔兴股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股份董事长王立军,时任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股份董事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浔兴集团作为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黄宁杰作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集团董事长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汇泽丰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汇泽丰实际控制人黄宁杰、时任汇泽丰执行董事王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于上述行为,证监会对黄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相关公司以及其他责任人亦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同时,证监会认为,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浔兴股份董事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参与、知悉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此外,证监会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存在操纵浔兴股份股票价格违法行为,因此,证监会决定对黄宁杰、王立军、施明取分别采取10年、6年和4年市场禁入措施。

  操纵股价却迎来连续7个跌停

  经调查,2017年9月14日至11月10日,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股票价格。

  同时,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9月9日,黄宁杰、王立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股票停牌,以锁定其价格。

  据证监会调查,黄宁杰等人总计控制使用2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浔兴股份股票。

  2017年9月14日至11月10日,账户组共计买入约3186.81万股,卖出约262.14万股。浔兴股份股票收盘价由14.34元拉抬至16.33元,涨幅为13.88%,同期深证成指涨幅为2.51%,偏离度为11.37个百分点。

  据证监会调查,在上述违法行为中,黄宁杰负责最终决策并提供保证金,王博负责指挥操盘手在二级市场配资和交易,王立军负责组织、策划,闫杰负责资金统计、对接和交易对账。

  因无法按计划筹集补仓资金,黄宁杰、王立军决定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交易所申请并于2017年11月11日公告停牌。

  后经交易所问询,浔兴股份的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活动被迫终止,并于2018年9月10日复牌。复牌后,浔兴股份股价连续7个交易日跌停,跌停打开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7.49元。

  经计算,上述人士操纵浔兴股份股票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对于上述事项,证监会决定:对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合计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由黄宁杰承担200万元,王博承担50万元,王立军承担30万元,闫杰承担20万元。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