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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8 15:36:43 股吧网页版
海翔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三)审查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四)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五)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六)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陈述。公司应当确保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审核意见作为议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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