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
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
对经营层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交易权限
(一)本条款所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资产核销,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3、租入或租出资产
4、债权或债务重组
5、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6、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条第(二)、(三)项标准的,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交易时,
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充分研究论证并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流程按照公司内部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关联交易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授权董事长审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应提交董事会讨论,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 万元的,必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0.5%以下的,授权董事长审批;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万以上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下的(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应按累计额计算),应提交董事会讨论,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上的(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就同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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