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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16:49:11 股吧网页版
海翔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其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减持: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书面回复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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