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5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或“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
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3〕4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9 月 8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2023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4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住所:江苏省丹阳市
横塘工业区。
钱京,男,1983 年 8 月出生,时任恒宝股份公司董事长、总裁,住址:江苏
省镇江市。
徐霄凌,女,1978 年 6 月出生,时任恒宝股份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
监,住址:上海市。
陈妹妹,女,1986 年 2 月出生,时任恒宝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住
址:福建省福清市。
根据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恒宝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 2016 年 12月起从事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 21个批次,涉及 3 家客户和 8 家供应商。
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某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 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 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 95%的货款。
2019 年 8 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
停止,逐步退出。2020 年 10 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
二、恒宝股份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
致恒宝股份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 年虚增营业
收入 16,066.97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 74,281.73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39,939.50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6.01%。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5,959.03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5.6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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