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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1 18:59:11 股吧网页版
信隆健康: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2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2024-023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22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2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5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6月11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办公楼A栋2楼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6)见 证 律 师: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刘阳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数175,767,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742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175,737,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73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83%。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763,9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4,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315,0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61%;4,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39%;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刘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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