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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30 15:31:12 股吧网页版
信隆健康:关于信隆健康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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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2786 号

致:廖哲宏先生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就深圳信

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廖哲宏

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增持涉及的主体、程序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任何会计、审计等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增持人已向本所保证并承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之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增持人为廖哲宏先生。廖哲宏先生为中国台湾籍,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号码:0090****)。廖哲宏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之子,目前担任公司董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15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事项”第五条规定,自然人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因此,廖哲宏先生为廖学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公开信息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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