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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7 20:23:13 股吧网页版
ST天邦: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累计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8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ST天邦 公告编号:2024-078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累计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 1,214,136,986 元(股权回购款金额暂计
算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此后以 1,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 8%利率计算至实
际支付款清之日),并承担原告实现权利律师费 90,000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案项下原告投资 10 亿元中 6 亿元系公司并表子公司汉世伟集团出资。即使本案最终生效裁判文书判决公司应承担支付义务,对应汉世伟集团也有权根据《关于安徽国元天邦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享有对应出资权益,公司最终实际承担的支付义务仅限于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实际出资的 4 亿元及对应收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合肥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皖 01
民初 594 号)、《举证通知书》((2024)皖 01 民初 594 号)及安徽国元天邦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
产业园二期 E1 栋基金大厦 664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1WUU15

法定代表人:夏闽海

基金管理人:安徽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60,000 60

2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40,000 40

合计 100,000 100

被告一: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邦食品”或“被告一”)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城区阳光国际大厦 A 座 1805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6170839R

法定代表人:张邦辉

被告二: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世伟集团”或“被告二”)
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 9 号南七花园 A02 地块 23 栋 608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78737491B

法定代表人:严小明

(二)原告诉讼请求

《民事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
权回购款 1,214,136,986 元(股权回购款金额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 此
后以 1,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 8%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款清之日);

2.判令被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权利律师费 90,000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及保全担保费用。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民事诉状》中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8 月 25 日,原告、汉世伟食品集团分别与蚌埠汉世伟食品有限公
司(下称“蚌埠汉世伟”)、阜阳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阜阳汉世伟”)
签订《蚌埠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增资协议》《阜阳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原告以货币增资方式向蚌埠汉世伟投资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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