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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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受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假设:(1)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2)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及(3)公司提供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并且,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
沟大街 1 号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王伟光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胡春艳主持,参加现场会议(含通讯形式,下同)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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