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张玉慧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上述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作出了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并公告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2024 年 5 月 6 日,公
司董事会收到第一大股东 TCL 科技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递交的《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
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将相关临时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已将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发布。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 点 00 分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道 10 号,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沈浩平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年5月17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 至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21,879,6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58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1,107,484,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29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5 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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