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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9 23:01:11 股吧网页版
TCL中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
期权进行注销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 中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激励计划所涉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注销(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TCL中环书面确认和承诺,TCL中环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TCL中环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3、本所仅就与 TCL 中环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
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TCL 中环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TCL 中环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TCL 中环/公司 指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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