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时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符合资金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
原则。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
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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