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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4 22:10:50 股吧网页版
贤丰控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4-024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 428 号凯旋大厦(9 号商业办公楼)1
单元办公 5002。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455,777,1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16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54,511,64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05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65,53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266,5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65,53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15%。

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4,623,0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68%;反对 1,122,1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62%;弃权 3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46%;反对 1,122,1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5988%;弃权 3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66%。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5,575,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7%;反对 20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64,8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746%;反对 20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2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和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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