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07 15:32:49 股吧网页版
*ST贤丰:关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08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 贤丰 公告编号:2024-11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江西省高硕航宇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高硕航宇”)与江西省航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新材”)签订《资产租赁协议》,高硕航宇拟租赁航宇新材覆铜板生产线、厂房及相关配套公辅设施等资产,开展覆铜板生产、研发、销售业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高硕航宇签署《资产租赁协议》在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西省航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6048421Q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园彬江特种机电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许俊波

注册资本:8516.92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0 年 06 月 30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
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和产权关系:截止本公告日,航宇新材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许俊波,持股比例为 50.46%。

经核实,航宇新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航宇新材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航宇新材(协议甲方)、高硕航宇(协议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资产租赁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范围

本次资产租赁范围包括:甲方持有的一期厂区部分厂房,二期厂区范围内全部车间厂房、仓库,65 万张/月覆铜板 CCL 对应的生产线设备及现有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以及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厂区内空地使用权,租赁物正式交付前双方以盖章确认的租赁清单列示。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形势和自身经营计划对租赁资产范围进行调整,当租赁资产范围变化时,租金同步调整。

2、聘用人员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租赁起始日之前,由乙方在甲方在册人员中选择聘用租赁生产线所需配备的生产岗位人员及非生产岗位人员,但乙方聘用相关人员需本人同意,甲方应予以及时配合。聘用人员的工龄实行“新老划断”,即入职乙方之前的工龄由甲方负责,入职乙方之后的工龄由乙方负责。

自甲方处转聘至乙方的员工,应由聘用人员与甲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于同日与乙方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变更之日为界限划分权利与义务关系履行主体。

3、租赁期限

租期期限为三年,自 2024 年 9 月 26 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止。其中,
2024 年 9 月 26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为免租期,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
租金。

期满前六十天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终止、续签或作其他安排,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继续承租的权利。

4、租金及费用结算

(1)租金:自本协议租赁起始日起开始计租金,租金按月计取和支付,3 年租金合计约 6,480 万元(含增值税),每月租金已涵盖因乙方租赁甲方土地厂房、生产线设备/辅助设备设施、仓储、车间内运输车辆等所有租赁范围内的租金。
(2)其他费用:水电气费用、员工餐费和住宿费、一期厂区园林绿化、一期厂区安保费用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相关约定结算,其他专属于一方发生的费用,本着“谁发生、谁承担”“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行承担,并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和缴纳自身应纳税费。

5、违约责任

(1)一般违约责任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均构成违约,特别是一方承诺与保证内容不实或违反承诺保证内容的,违约方应该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