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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8 18:13:13 股吧网页版
宏达高科: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编号:01G20240435

致: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宏达高科”)委托,指派马恺律师、徐晓璇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 14:00 召开的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5)(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 14:00 在浙江省海宁市许
村镇建设路 11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数 61,841,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 61,398,650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4 人,代表股
份数 443,114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且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2.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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