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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节 《问询函》回复部分......5
一、 《问询函》问题 1......5
二、 《问询函》问题 2......7
三、 《问询函》问题 5......13
第二节 签署页 ......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要求,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已于 2024 年 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2024年 5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4 年 6 月
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或“原律师工作报告”)。
2024 年 7 月 23 日,发行人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的《关
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2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就问询函相关问题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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