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的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总净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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