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8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具备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能够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规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公司内部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选聘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指定由公司内部审计部具体组织选聘工作;
(二)公司组织评比并将选聘结果整理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
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