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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15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 ○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以
及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
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
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
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
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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