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
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按照公司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批完成后财务部办理。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使用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拨付的时间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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