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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6 18:27:06 股吧网页版
海南发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担保业务行为,防范经济担保业务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对参股公司、下属子公司(本办法中的下属子公司是指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对外担保和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和下属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下属子公司不得为非同一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单位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
律文件。

第五条 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属子公司对公司、各下属子公司之间、下属子公司与其再投资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办法规定或下属子公司内控规定执行。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按照《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提交公司核准,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权限参照公司三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执行,下属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审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按季度出具担保事项内审报告。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原则上不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若为控股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办法及上
市公司担保管理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对应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好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相关合规工作。

二、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债务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向参股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提供担保的,应确保被担保方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三、公司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公司(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金融牌照的公司)提供担保;无股权关系的下属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担保。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四、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确需对控股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原则上不得对参股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对控股和参股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的同时,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或在符合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五、原则上,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合并净资产的 40%,单体公司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50%。总担保规模或单体公司担保
规模确需超出规定净资产比例的,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年审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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