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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8 19:50:21 股吧网页版
莱茵生物: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定第十二条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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