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以
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请各位董事参阅并审议,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具体修订如下:
原章程条款 拟修订为
《公司章程》全文“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将“股东大会”
修订为“股东会”,将《公司章程》全文中“股东大
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原章程条款 拟修订为
《公司章程》全文“辞职”。 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将“辞职”修订
为“辞任”,将《公司章程》全文中“辞职”统一修
订为“辞任”。
原章程条款 第八条 拟修订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原章程条款 第十九条 拟修订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1,986,825 股,公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1,986,825 股,每
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原章程条款 第二十条 拟修订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前述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原章程条款 第二十八条 拟修订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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