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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6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24049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喜、吴文忠、熊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喜、吴文忠、熊坦:
经查,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4 年 4 月 28 日,智光电气发布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 2023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约 1.57 亿元,同比由盈
转亏。智光电气未按规定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直至
4 月 22 日才发布《2023 年度业绩预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智光电气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永喜、财务总监吴文忠、董事会秘书熊坦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智光电气、李永喜、吴文忠、熊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送深圳证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学习,强化会计核算严谨性,提升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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