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23/30/31/32 层
二○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7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11
四、结论意见...... 13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股 指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芭田股份
本次发行 指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注册管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承销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
盈科、本所 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席主承销商 指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邀请书》 指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认购邀请书》
《股份认购协议》 指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股份认购协议》
《缴款通知书》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缴款通知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见证、审验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证言;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情况、资料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所
律师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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