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4-045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财资〔2022〕136号”、财政部“财会〔2022〕31 号”通知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变更原因及适用
2022 年 11 月 21 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
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明确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对于因适用第 16 号准则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第 16 号准则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 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上政策规定。
3、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3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2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2、“解释第 16 号”的主要内容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
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公司将根据规定调整安全生产费
的提取标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公司己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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