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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06 18:33:14 股吧网页版
粤传媒: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7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09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 1 月 15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 年 6 月 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资产抵押或质押。
公司及控股各级子公司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或经济
行为提供担保的,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自身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申请保全措施需要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根据本制度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依法依规、诚
实信用、审慎处置、规范原作、合理分担风险、严格审批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步审查所有被担保对象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三)符合被担保人主业方向;

(四)不属于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 期权等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被担保人主业为投资理财的除 外)。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意思表示的,应当依照保证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上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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