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有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的要求,通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自然资源要素配置与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三部门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制定了本《目录》。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活动。
《目录》包含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事项。凡列入鼓励类的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基础上,自然资源、投资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门可优先提供要素保障、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标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类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属于允许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限制类的项目,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的产能条件或要求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直接纳入本目录禁止类,自然资源、投资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新建、扩建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列为限制类项目,并删去了前版中“先进节能环保工艺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的表述。总体可看出,对镁冶炼项目的限制力度有所加大,政策更加偏紧,特别是新建、扩建镁冶炼项目继续受约束,获批难度进一步加大。但是综合利用模式的镁冶炼项目仍为允许类。
综合以上信息,非综合利用模式的新建、扩建镁冶炼项目在办理审批时将会进一步受限,自然资源、投资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对什么是“综合利用项目”并无明确释义,一些地方政府对此政策尺度难以把握,部分镁冶炼项目的审批遇到障碍。这一方面有待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充分担当,正确理解政策含义和导向,根据当地产业条件布局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做好项目审批的政策把控。同时,相关企业更应该加大镁冶炼工艺研发的投入,并亟待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开发符合高效、环保、低碳、资源集约型要求的镁冶炼工艺技术,开创与其他相关生产流程、绿色能源相耦合的新的镁产业链模式。
总体看,当前和未来几年,三部门这一新政和此前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都将利好已经投产的镁冶炼企业和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在建镁冶炼项目,为这些企业和项目提供了相对好的政策窗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