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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7 19:04:32 股吧网页版
中天服务: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 京 德恒律师 事务所

关于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 特 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 后 事项的专 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德恒 02F20220603-25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服务”、“发行人”或“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12月 12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已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1 号)。

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
告》;2024 年 7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
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对中天服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出具会后事项的专项核查意
见及承诺函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出具日的相关会后重大事项具体说明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座 12 层,负责人为王丽。

六、本《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由李珍慧律师和颜明康律师共同签署,
本所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座 12 层。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 2024 年上半年业绩变化情况说明

(一)发行人 2024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变化情况

根据《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4 年 1-6
月主要经营数据及其同比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6月 2023 年 1-6月 变动情况

金额 比例

营业收入 17,225.09 15,907.60 1,31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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