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0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中天服务 公告编号:2024-024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公司本次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共涉案三起,涉案金额包括投资损失款、佣金和利息损失共计3,793.11万元及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以及参考该等案件历史赔付比例,公司将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按涉案金额的50%计提预计负债1,896.56万元。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24)浙05民初127号、(2024)浙05民初128号、(2024)浙05民初129号《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湖州中院已于2024年9月29日分别受理了顾芬元、武新明、冯小进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并将于2024年11月6日分别进行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号为(2024)浙05民初127号的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顾芬元
被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损失款人民币 4,850,175.1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投资交易佣金损失 970.04 元、印花税损失
4,850.18 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 78,795.27 元。(以
4855995.4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起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止,
暂计算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以上诉讼金额共计 4,934,790.67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4 月 27 日,被告发布公告称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18117 号),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2020 年 4 月 10 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告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即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已经查明被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原告作为投资者,在 2018 年 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期间(即被告虚
假陈述行为实施日 2017 年 4 月 29 日至揭露日 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不定期
累计购买了被告 1166300 股的股票,购入成本共计人民币 10,229,945 元,购入平均价为 8.771 元。
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致使原告的股票投资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依据规定,原告投资损失的基准日为 2018 年
6 月 11 日,由此计算出基准价为 4.6127 元,故原告的投资损失差额为
4,850,175.18 元[(8.7713-4.6127)*1166300]。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2、案号为(2024)浙05民初128号的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武新明
被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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